(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科技部、陕西省科技厅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延安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立项、市财政拨款支持或以政府科技政策调控和引导的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项目是指在我市科技计划中安排实施,由法人承担,并在一定时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的科技进步活动。
第四条 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坚持科学管理、职责明确、公开透明、精简高效、服务基层和公平、公正、公开、 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组织实施、验收结题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推荐、组织实施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科技局管理项目的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延安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2、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对项目进行评估(评审);
3、负责项目的立项和调整;
4、负责项目合同的签订;
5、负责管理项目经费;
6、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问题;
7、监督检查项目合同的执行情况;
8、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项目结题和项目后续绩效考核。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实施项目的主要职责:
1、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按进度要求完成项目合同规定的任务;
2、接受市科技局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季度向市科技局提交《延安市科技计划项目进度表》或其他调查表,随时报告项目有关的重大问题;
3、按项目合同规定使用科技经费,并落实配套资金;
4、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5、项目结束时,及时对项目进行总结验收,并提交项目验收材料;
6、接受市科技局对项目的后续绩效考核。
第三章 项 目 立 项
第八条 项目立项程序一般包括:制定发布指南、项目申报、专家评审(估)、项目初审和行政审批五个基本程序。对《申报指南》或重点资助领域中已明确项目目标和任务的重大项目,符合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据有关科技项目招标投标规定进行招标。
第九条 市科技局在启动年度项目申报工作前,将根据全市经济与社会发展及市科技发展规划,在每年度的下半年发布下一年度的《申报指南》或重点资助领域,用以指导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熟悉其所要研究、开发的专业和领域;
(三)具有为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及规范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五)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
(六) 个人承担的项目要具备研发的技术能力和条件。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指南要求或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需求,按要求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市科技计划项目年度申报指南另有要求的,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市科技局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后,根据项目的类别,分别对项目进行评审或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创新性和技术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对评审或论证结论需复议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就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必要的补充和说明,报送市科技局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行政审批。实行规划科初审、局务会联审、财政局主管局长会审等基本决策程序。规划科初审主要是在评审或论证意见基础上,对项目立项的必要性、知识产权可行性分析、申请单位的承担能力、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是否符合项目申报指南、科技发展规划的要求进行初步审查,提出项目的立项及经费安排建议。局务会在听取建议立项和备选项目初审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立项及经费安排决定。经局务会审定的项目,由规划科编制科技计划经费安排意见送市财政局联审,市财政局提出联审意见后,再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计划。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列入科技计划的项目按合同制进行管理,即由市科技局(甲方)与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乙方)签订《延安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一式三份),作为项目管理的主要依据。对于执行结果可预测的项目,合同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量化;对于执行结果不可预测的项目,合同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标(如知识产权等情况),必须有准确含义的定性说明。对于项目执行中有关的市拨科技经费和项目承担单位的配套经费、保障条件等条款必须明确。
第十五条 甲方在项目管理中的基本职责:
(一)按合同规定下拨科技经费;
(二)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三)协调解决合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 乙方的基本职责:
(一)按合同组织实施项目;
(二)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三)接受市科技局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填报执行情况报告;
(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五)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和采取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六)项目结束时,对项目进行总结,并提交项目验收材料,申请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中,如遇目标更改、内容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等情况,乙方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报告。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期一般为1~2年。期间,甲方将对项目进行检查或中期评估,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继续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项目合同基本目标的,市科技局将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改正、直至终止项目等方式予以处罚。期间如发现已由他人取得所立项目知识产权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凡列入计划管理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按项目合同在完成项目30日内,向市科技局报送《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负责,以批准的项目合同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实施情况做出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技术、研发总结基础上,向项目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
(二)项目管理部门审核验收资料及数据,确定和通知验收时间,组织验收;
(三)项目验收工作应在《项目验收申请报告》报送之日起60日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样机、样品等),供验收组织或评估机构审查: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验收证书;
(三)项目管理部门对项目的批件或有关批复文件;
(四)项目合同书;
(五)项目技术总结报告;
(六)项目工作总结报告;
(七)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八)根据不同计划和项目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二十三条 项目管理部门可聘请熟悉专业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项目验收小组进行验收,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科技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在验收工作开始前五日内通知申请验收单位。申请验收单位应对验收报告、咨询、数据及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验收小组和评估机构,应对验收结论和评价的准确性负责,应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
第二十五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完成项目合同不到70%;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考核目标、内容;
(五)超过项目合同约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报告的。
第二十六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在接到通知30日内提出复核申请,也可在接到通知90日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验收未通过,市科技局视情况有权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部分或全部退还所拨经费,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七条 除项目合同事先约定科技成果归属外,项目所产生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科技成果完成者所有。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市级科技经费管理制度。严格规定科研项目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重点规范人员费、会议费、差旅费、管理费等支出的管理。科研项目支出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预算执行,严禁违反规定自行调整合同和挤占挪用科研经费,严禁各项支出超出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第二十九条 加强财政科技投入形成资产的监督管理。财政科技投入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国家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开发。财政科技投入事业单位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和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资产的共享共用,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三十条 加强项目结余资金管理。项目通过验收后,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帐手续,项目经费如有结余,结余经费可用于补助承担单位科研事业发展支出,不得归项目组成员所有、长期挂帐,严禁用于发放奖金和福利支出。
第三十一条 各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健全科研项目经费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科研、财务等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科研项目经费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帐,专款专用。
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科研项目经费的检查监督。财政、科技部门对重大科技专项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包括审计、财政、科技等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在内的财政科技经费监督体系。建立科研项目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制度,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财务验收是进行项目和课题验收的前提。
第三十三条 科技项目经费应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需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经费按市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程序办理。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四条 建立计划项目全过程管理信誉档案。项目承担单位(承担人)、专家及中介机构、科技管理部门等项目相关主体的相关人员要严格执行项目立项、检查、验收、评估评审的各项规则、程序和办法,正确履行对项目的管理、实施、指导和监督等职能,对计划项目每个过程管理的责任主体建立信誉档案,追踪问效,绩效考核。
第三十五条 专家和中介机构等对项目的评审(估)结果与项目实施结果挂钩。在评估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参与项目评估、评审资格。评估结论与实施结果差异较大的取消其参与评估资格。
第三十六条 科研经费管理建立奖惩制度和项目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按期完成项目计划、取得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项目承担单位,将给予表彰奖励。对在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将停拨经费,情节严重的终止项目或课题。对于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三年内申请科研项目的资格。同时监察机关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和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